临期、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品保质期自查制度 针对商场超市食品数量大,批次多的问题,要求各商场、超市必须指定各食品柜位负责人员,每日对上架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距保质期不足10日的食品进行清理,放到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其他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自查。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须对临过期食品每日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二、临过期食品专区销售制度 指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建立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要求经营者在销售专区张贴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同时,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促销食品必须明码标价,明示价格折扣标准,防止出现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便于消费者。 三、过期食品后续跟踪制度 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防止下架过期食品重生或继续流向农村等边远地区;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四、建立风险食品重点监管制度 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食品保质期为较短的面包、肉类包装食品、液态奶、饮料等高风险食品。同时,认真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大对有记录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发现过期食品时间较长、私自更改生产日期上架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